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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服務 / 我們的服務

境外文件公證及使館簽證

一、設立冊註境外公司及開立銀行帳戶文件要求

設立境外公司程序中有一重要的核證文件真實性要求,通常我們會要求提供以下文件:

我們將對你提供的護照或身份證件真實性核對確認,但依據不同國家法令的要求,部份國家會要求該文件必須經律師、會計師或獨立執行業務者核實認證,我們可協助提供該項服務。

部份開戶銀行或境外公司的註冊機構要求成立公司或開立銀行帳戶時,必須委由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金融機構出具一份推薦信,我們可協助提供該項服務。

我們將要求你提供佐證居住地址文件,通常為水電費帳單或銀行對帳單等。

二、外國使領館簽章認證

境外公司的設立註冊文件、董事會議事錄或授權書件等,若欲在國内或國外使用時,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會要求該公司相關文件必須經該國駐當地之外交使領館簽章認證,通常外交使領館簽章程序中均要求該份文件必須先經設立公司所在地國家的公證人、律師或法院簽章後,再送至該國家外交單位再次核證簽證,最後才可送駐當地之外交使領館簽章。由於我國邦交國家較少,因此簽證的文件可能必須再轉送至鄰近邦交國的駐外領事館簽章,作業時間及流程會相對較長,我們可配合你需要的時間為你安排提供該項服務。

我們可提供台灣駐美國代表處認證、台灣駐英國代表處認證、台灣駐荷蘭代表處認證、台灣駐法國代表處認證、台灣駐德國代表處認證、台灣駐義大利代表處認證、台灣駐西班牙代表處認證、台灣駐巴西代表處認證、台灣駐澳洲代表處認證、台灣駐新加坡代表處認證、台灣駐馬來西亞代表處認證、台灣駐沙烏地阿拉伯代表處認證、台灣駐阿拉伯聯合大公會代表處認證、台灣駐約旦代表處認證、台灣駐貝里斯大使館認證、台灣駐墨西哥代表處認證以及註冊在薩摩亞公司、汶萊公司、塞席爾公司、毛里西斯公司的文件公認證,以及台灣駐菲律賓代表處、台灣駐紐西蘭代表處、台灣駐日本代表處、台灣駐韓國代表處等國家的台灣駐當地大使館或代表處、中國大使館的公認證。

三、境外公司存在性認證

由於境外公司的設立註冊具有隱密性,公司的設立註冊及存在的真實性不易為第三人或銀行所查閱信賴,因此銀行或第三人通常會要求該境外公司出具『公司設立核證報告』、『公司存續證明』(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或『公司董事任職證明』(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我們可依據你的需要為你提供相關的服務。

公證認證及文件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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