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外匯收入或外銷交易證明文件,尚非完全適用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
財政部1020925新聞稿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出口貿易增加,營業人誤以為只要取得外匯證明文件,均可完全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日前某外銷廠商,因不諳相關規定,誤將發生在境外取得外匯之銷貨收入全額列為非經海關之零稅率銷售額,並據以申請退還溢付稅款,嗣經國稅局查獲後致遭補稅達700餘萬元。
該局說明:「零」稅率之適用範圍,各國立法多侷限於外銷或類似外銷之貨物或勞務,我國有關適用「零」稅率之項目及範圍,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已規定甚明。又「零」稅率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所適用之稅率為「零」,但其進項稅額可全數退還,完全不必負擔營業稅,因此,部分營業人利用不同方式,如低價高報出口或製作不實外銷交易文件資料,藉以提高外銷銷貨收入,再取得不實之統一發票當作進項憑證,除虛報進項稅額向稽徵機關詐退營業稅款獲取利益,另一方面掩飾內銷漏開統一發票之行為,為防杜不法逃漏稅,該局刻成立專案小組積極展開查核中。
該局進一步說明,隨著交易方式的多元化,國內營業人基於成本考量,將產業外移至海外,其營運方式一為採取備料出口委外加工模式,二為直接於境外購料投入產出方式,此二種營運模式應如何適用外銷「零」稅率之申報?該局分述如下:依稅法規定,營業人將貨物運往國外加工時,應憑經海關核發出口報單記載之貨價,先申報適用零稅率,俟加工後,運銷第三國買受人時,再憑有關交易證明文件,按交易總額減除原申報金額後之差額部分再核實認定適用零稅率;另倘營業人起運地、交付地均在境外,如以佣金收入列帳者,於申報營業稅時,按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如以進、銷貨列帳者,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爰上,營業人如採直接於境外購料投入產出方式,因其進銷交易均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且帳務處理亦採全額進、銷貨列帳者,則其在海外購料投入產出之銷貨收入非屬本國營業稅課稅範圍,當無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