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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營利事業如有所得稅協定應予減免所得稅之營業利潤,得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時,併同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

 財政部1021014新聞稿

 
外國營利事業如有所得稅協定應予減免所得稅之營業利潤,得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時,併同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中華民國境內來源之營業利潤,依所得稅協定規定,應減免所得稅者,得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時,檢附規定之文件,併同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
該局說明,外國營利事業按所得稅法第41條、同法第73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9條第2項後段等規定,應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辦理結算申報,或由其營業代理人申報納稅者,如有依所得稅協定應減免所得稅之營業利潤,得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時,檢附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常設機構或未經由中華民國境內之常設機構從事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所得相關證明文件,併同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免預先申請核准。
該局特別呼籲,外國營利事業如欲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時,併同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者,務必填妥「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申請書」併附於結算申報書,並檢附前開規定之文件,以免影響適用所得稅協定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