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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准予之清算完結備查不等於欠稅即應註銷

財政部1030211新聞稿
 
法院准予之清算完結備查不等於欠稅即應註銷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指出,公司經解散登記後,清算人雖依公司法規定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並獲法院准予備查,惟該清算完結屬備案性質,倘清算人未確實依公司法及稅法規定之清算程序辦理清算,則清算人之職務實質上尚未終了,縱經法院准予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

該局說明,按公司法第84條規定,清算人之職務除須了結現務、收取債權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並應就公司之財產情形詳予檢查,編製相關財務報表等。該局進一步說明,邇來發現○公司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及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經法院刑事判決確定,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卻漏未申報該判決確定之銷售收入,顯有隱匿公司所得情事,其漏報之所得3千餘萬元,屬剩餘財產之一,於清算人職務範圍,本應於辦理清算時,將該違漏所得辦理更正,再以更正後之財務報表作為分配之依據;倘清算人未將違漏所得列入其資產,而填具不實之表冊,於分配清算公司財產時,未將該項所得供清償債務分配予債權人,縱已將表冊送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並向法院聲報備查,其清算人責任並未因而解除,亦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其公司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欠稅自不得註銷,稽徵機關仍應繼續對其欠稅移送強制執行,故該公司主張已向法院聲請清算完結並准予備查,要求停止欠稅執行,顯係對合法清算完結之認知有所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