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進項稅額不能舉證無過失者,即應受罰
財政部1030303新聞稿
虛報進項稅額不能舉證無過失者,即應受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代理人之故意、過失,虛報進項稅額者,負推定故意、過失責任,除追繳稅款外,應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查獲轄內甲公司於98年間無進貨事實,卻取得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逃漏營業稅,乃依規定追繳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2.5倍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其取得乙公司所開立統一發票,係其委託的記帳業者A君擅自為其故意捏造虛報,其並不知情,無故意、過失的主觀可歸責事由,不應受罰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公司為營業稅申報主體,負有誠實申報稅捐的義務,若委由他人代為申報,自應對於受託人執行其本身之申報義務,負注意與監督之責,而不得以全權委託他人代為申報作為卸責之詞。甲公司於申報前未審視A君申報的資料是否屬實,應納稅額是否正確,即匯款並由A君簽章申報,申報後又未向A君索取申報書及稅款繳納證明資料,確認稅款是否按實申報繳納,難謂已善盡監督之責,雖無故意,亦有疏失,自應受罰,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若有委託相關業者代理申報及繳納稅款者,應善盡責任,確實核對稅款繳付情形,並親自保管相關申報書及繳款書收據正本,以免讓不法人士有機可趁,損害自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