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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取得產物保險賠償給付超過實際損害部分,應列為收益併入營所稅申報,以免漏報受罰

財政部1030310新聞稿
營利事業取得產物保險賠償給付超過實際損害部分,應列為收益併入營所稅申報,以免漏報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保險公司賠償給付,如超過實際損害部分,係屬其他收入,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若因疏忽,造成漏報,除補稅外,也將受罰。另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公司組織原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主張盈虧互抵,將因此無法適用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加計短漏報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