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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應以被投資事業依法辦理清算完結並將結算表冊等清算相關證明文件送請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作為投資損失之認列年度

 財政部1030311新聞稿

營利事業應以被投資事業依法辦理清算完結並將結算表冊等清算相關證明文件送請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作為投資損失之認列年度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認列投資損失除應以實現者為限外,其認列時點應以被投資事業依法辦理清算完結並將結算表冊等清算相關證明文件送請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作為投資損失之認列年度。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事業,因被投資事業進行清算致產生投資損失者,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6款規定應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該局查核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有一千多萬投資損失,經依該公司提供認列損失年度被投資公司相關之股東會議紀錄,發現其清算完結後相關結算表冊並未經股東會承認,並不符合認列投資損失之法律構成要件,致遭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