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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無捐贈事實而以不實捐贈收據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將遭補稅並移送法院追究刑責

 財政部1030318新聞稿

納稅義務人無捐贈事實而以不實捐贈收據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將遭補稅並移送法院追究刑責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事後如經查明並無捐贈之事實,而係以不實的捐贈收據列報捐贈扣除額,被查獲後,除剔除補稅外,其虛列捐贈扣除額尚須處以罰鍰或按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移送法院追究刑責。
該局說明,轄內A君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現金捐贈予某國際青年商會之捐贈扣除額1,000,000元,經國稅局查獲該商會並無收受A君之捐贈,而且A君所出具之捐贈收據所載關防、財務長及經辦員姓名均與該商會提示之收據不相符,該局認定A君無捐贈之事實,除予以剔除補稅外,並就A君虛列捐贈扣除額之行為,另案移送法院追究其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之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