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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須帳載有累積虧損經實際彌補,始有適用

財政部1030324新聞稿
 
營利事業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須帳載有累積虧損經實際彌補,始有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自87年實施兩稅合一後,營利事業於計算應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時,如欲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須當年度之帳載稅後純益為正數,而累積至上年度止帳載為累積虧損,方有減除之適用。所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虧損,亦應包括營利事業截至86年度止之累積虧損。
該分局日前查核轄內某公司10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100年度稅後純益為600,000元,列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600,000元,公司主張配合兩稅合一制度之實施,應將86年度以前之累積盈虧與87年度以後之累積盈虧分別列示計算,因該公司86年度以前累積盈餘為5,000,000元,而87至99年度之帳載累積虧損為900,000元,故10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應減除87年度以後之累積虧損。惟依所得稅法及商業會計法規定,該公司截至99年度止帳載累積盈餘為4,100,000元,尚無累積虧損須予彌補,故涉有短漏報未分配盈餘之情事,除按短漏報未分配盈餘補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