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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應如何申報?

 財政部1030609新聞稿

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應如何申報?製造或加工業,常於製造或加工過程中,陸續發生零星材料,產生所謂下腳,如材料加工廠將原木鋸成木板時,所留存的邊皮、零頭木、鋸屑等,又或者製造產品的材料發生變質、變形或損壞等,以致不能用於製造產品而產生廢料。這些下腳及廢料銷售的收入,應如何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有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時,應列為當年度收入或成本的減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102年12月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合計300萬餘元,除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甲公司在辦理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其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300萬餘元,列為收入或成本的減項。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有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時,應注意是否已列為當年度收入或成本的減項,以免查核時遭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