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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成本及費用應與營業收入相配合,同期認列

財政部1030620新聞稿
 
營業成本及費用應與營業收入相配合,同期認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其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指收益在實現及賺得時入帳,並注意相關之營業成本及費用應依商業會計法第60條規定,與營業收入相配合,同期認列。
該局於查核轄區內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經營項目主要為熱水爐買賣安裝,100年度2月與乙營造廠簽約,合約載明100年10月30日前提供總價款260萬元熱水爐予乙營造廠,乙營造廠於交貨後2個月內支付95%價款,餘額5%待安裝驗收完成再付款,甲公司於100年10月30日交貨,並開立總價款95%(247萬元)發票予乙營造廠,惟截至100年12月31日止,該工程尚未完成驗收,甲公司將是項工程款247萬元帳列預收貨款。又甲公司存貨數量盤存方法係採用實地盤存制,其於盤點存貨時,公司未察明該筆交易非屬本期已實現收入,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進貨列報當期營業成本,導致收入未申報,成本已認列情形。案經調整增加期末存貨及調整減少營業成本208萬元後,補徵稅額約30餘萬元並依規定移送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