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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所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限額為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

 
財政部1031013新聞稿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所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限額為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之1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所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該局說明,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勞工退休金費用約1,300萬元,包括撥付台灣銀行信託部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約136萬元、提繳勞保局勞工退休金專戶約255萬元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為選擇適用舊制與保留舊制工作年資的勞工,於101年採1次足額的方式撥存至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約909萬元,經查核甲公司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為7,500萬元,核算其稅法規定可列報勞工退休金費用限額為1,125萬元,故剔除超限金額約175萬元,補稅約30萬元。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財政部100年3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900541850號令規定,自99年7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於申報勞工退休金費用限額,係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繼續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為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舊制)的勞工所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及「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制度(新制)的勞工所提繳的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併計算,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的限度內,以費用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