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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6月4日修正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之說明

財政部1031225新聞稿
 
財政部對「未分配盈餘加徵之10%營利事業所得稅,是否適用103年6月4日修正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之說明

有關「未分配盈餘加徵之10%營利事業所得稅,是否屬預扣稅款性質,不適用103年6月4日修正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財政部說明如下:(一)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之目的,係立法當時營所稅之法定最高稅率僅25%,而綜合所得稅之法定最高稅率則為40%,兩者差距達15%,為免公司藉保留盈餘為股東規避稅負而設。故未分配盈餘加徵之10%營所稅,仍屬一般公司所繳之營所稅,與一般個人薪資所得被扣繳之「預扣稅款」係屬個人所有,性質並不相同。(二)在公司分配盈餘前,股東並無實際獲配可扣抵稅額,並非抵稅權。公司選擇盈餘保留不分配,而於新法生效後始分配累積盈餘,應依新法規定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