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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中小企業投入研發,放寬適用研發投資抵減之條件

財政部1040224新聞稿
 
為鼓勵中小企業投入研發,放寬適用研發投資抵減之條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激勵中小企業投入自主研發創新以提升產業競爭力,帶動國內經濟成長,行政院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3項之授權規定,業於104年2月9日訂定發布「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施行期間自103年5月20日起10年,期能有效達成促進中小企業積極從事研發創新之政策目標。
產業創新條例子法訂定企業研發門檻,須具備前瞻性、風險性及開創性之「高度創新」,對中小企業而言難度太高,考量中小企業公司組織及規模之特性,爰修正為僅須具備「一定創新程度」之研發創新活動,即可適用租稅優惠,並明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其研究發展活動,稅捐稽徵機關則負責支出項目、金額及憑證審查之作業機制 ;其次,中小企業得按自身需求選擇研究發展支出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方式,就「抵減率15%,抵減年限1年」或「抵減率10%,抵減年限3年」二者擇一適用,期促使中小企業在適用租稅獎勵措施上更具彈性。
 
該局進一步表示,中小企業申請研發投資抵減優惠之程序,原則上同產業創新條例子法現行之審查機制,惟適用門檻及抵減方式已較為放寬,茲就二者適用租稅優惠相關規定比較如下:如附件該局特別提醒,中小企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當年度欲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時,應注意須於期限內檢附抵減辦法規定所列之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事實認定,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抵減稅額,以免因疏忽使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