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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採「就源扣繳」完稅,不可藉由「結算申報」方式申請退稅

財政部1040317新聞稿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採「就源扣繳」完稅,不可藉由「結算申報」方式申請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納稅義務人毋須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亦不可申請退稅。
該局舉其查獲案例說明,A君99年度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該年度境內取得之利息所得已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20%扣繳率扣繳稅額1萬7千餘元,惟A君於100年5月卻另行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就源扣繳之稅額1萬7千餘元申報退還。經該局先依其申報數核定退稅後,嗣後發現A君於96年出境後即長期居留國外未再入境,99年度非屬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不適用結算申報規定,對A君補徵該已退還之稅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凡是非境內居住之個人有我國來源所得時,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各類所得扣繳率就源扣繳完納稅捐,不必辦理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也不可以再藉由結算申報方式申報退還該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