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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財政部頒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如經查得實際交易價格,發現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仍應處罰

財政部1040602新聞稿

按財政部頒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如經查得實際交易價格,發現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仍應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很多民眾誤以為出售房屋於申報所得稅時,只要按財政部頒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申報就可以了,嗣後卻遭國稅局補稅裁罰。關於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所得稅法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併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所屬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內計算申報。如僅按財政部頒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嗣經稽徵機關查獲實際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者,則應按實際查得資料,重新計算所得課稅,如有違反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之漏報或短報情事者,稽徵機關則依法補稅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