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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案件,以土地分派剩餘財產予股東,應依市價設算收入並申報該筆所得

財政部1040630新聞稿
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案件,以土地分派剩餘財產予股東,應依市價設算收入並申報該筆所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案件,營利事業若以土地分派剩餘財產給股東,視同盈餘分配,應依市價設算收入並申報其清算所得。

該分局查核某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案,該公司於清算期間尚無營運活動,僅出售一筆土地。經依地政事務所所提供之異動索引查詢資料,查得該公司於102年度出售該土地,亦將該土地之部分面積依持股比例分配予股東。該公司僅申報出售土地之清算收益,惟依持股比例分配土地予股東之清算收益漏未申報。該分局乃依據出售該筆土地之市價收入,及依面積比例設算收入;成本部分係依據該公司所申報之原始購地成本,按面積比例認定。另將其依持股比例分配土地予股東之所得,併入清算所得予以核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