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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開出鉅額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如果無法收回重開,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1040805新聞稿
 
誤開出鉅額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如果無法收回重開,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另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故發票金額開立錯誤,如未收回作廢重開,應有上述規定之行為罰。
惟考量目前營業人使用收銀機情形普遍,常有因生意忙碌或不熟悉收銀機操作,誤輸入錯誤金額,事後發現時因消費者已經離開,無法收回作廢重開,如以錯誤金額申報,可能須負擔鉅額稅負;向國稅局報備更正,又擔心因此被罰而陷入兩難。因此財政部於102年11月25日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營業人如有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錯誤,在未經人檢舉及稽徵機關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者,除予計入違章次數外,可免予處罰。但買受人如為營業人,應於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更正,且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始得免予處罰。
 

營業人使用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如有金額書寫錯誤,又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情形,請檢具申請書,敘明該張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並檢附更正後發票存根聯影本,盡速向國稅局報備更正,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