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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自小客車無償移轉他人或供自用者開立發票規定

財政部1041102新聞稿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自小客車無償移轉他人或供自用者開立發票規定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或轉供營業人固定資產自用,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該項自行開立發票之進項稅額,依同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但如該自用乘人小客車,營業人原即供贈品或轉供固定資產自用,且以捐贈或固定資產科目列帳,其原始取得進項憑證之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