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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信託受託人,在稅務上有何義務?

財政部1041214新聞稿
擔任信託受託人,在稅務上有何義務?
朋友委託代為管理處分不動產,已至地政事務所辦妥信託登記,受託人除了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扣繳統一編號編配外,稅務上還有什麼應盡義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按所得稅法第6條之2信託法第31規定,受託人就各信託應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其支出並應取得合法憑證,且應按所得稅法第3條之489條之1規定,計算應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及扣繳稅款,並於每年1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受託人所屬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210日前將扣(免)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予受益人。

受託人如未依規定於1月底前申報信託所得及相關憑單,依所得稅法第111條之13項規定,應處該受託人7500元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屆期不補報或填發者,應按信託當年度之所得額,處受託人5%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