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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國外勞務繳納營業稅方式

財政部1050226新聞稿
 
購買國外勞務繳納營業稅方式
張先生來電詢問,公司或個人購買國外勞務,繳納營業稅的方式有無不同?
南區國稅局表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或組織而有銷售勞務者(如:技術服務、專利權、虛擬商品……等),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除買受人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在新臺幣3千元以下,或買受人屬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且其所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外,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