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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與“分開申報”大不同

財政部1050422新聞稿
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與“分開申報”大不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03年1月1日起,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稅額計算,除維持「夫、妻及受扶養親屬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及「夫或妻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之2種方式外,新增了「夫或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並由納稅義務人就前開各種計算方式找出最有利者擇一申報。
綜合所得稅係以家戶為申報單位,夫妻除結婚、離婚當年度或依104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符合財政部訂定之「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及檢附相關法院裁定書或保護令影本,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仍應由夫妻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惟有部分民眾誤解法令,選擇以夫及妻為納稅義務人各自申報,其未依法合併申報而各自申報,致有短漏報稅額者,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予以處罰。
 

該局提醒,若夫妻分居(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地不同等情形)未符合上開認定標準,然卻無法合併申報者,可以分別填報申報書,但仍應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分居,由稽徵機關合併計算稅額後另行發單補徵,如須申請分別開單計稅者,則應另附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