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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有海外所得應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財政部1050505新聞稿
個人有海外所得應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以下稱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者,須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南區國稅局指出,近日查獲納稅義務人於103年度取得香港總公司給付之薪資報酬及其出租境外不動產之租賃所得,卻漏未申報該年度海外所得,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補稅及罰鍰金額合計達360餘萬元。

該局說明,依我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海外所得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上,且經加計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及綜合所得淨額後,超過新台幣670萬元部分,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算出基本稅額後尚可扣除一般所得稅額及海外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後,才是民眾最終要繳納的稅額。如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有海外所得漏未申報,在稽徵機關尚未查獲前,自動補報補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