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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關係人背書保證,企業應列報手續費收入

財政部1050630新聞稿
為關係人背業應續費收入
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查得甲公司子公司提供行借款背億餘公司利事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揭露金使用資訊未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列手續費收入局遂依實際動用之加平均金考金融機構承作保證業務續費調增手續費收入五百萬餘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5規定,資金之使用包括資金借貸、預付款、暫付款、擔保、延期收款或其他安排等,其中所稱「擔保」包含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也就是以背書方式保證被背書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債務責任,即保證人應承擔被背書人無法償還債務的信用風險。

國稅局特別提醒各營利事業,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應參考金融機構承作保證業務手續費率或其他可比較資料,按營業常規申報手續費收入,以免遭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