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home

最新消息 / 最新訊息

執行業務者列報旅費支出,除應檢具合法憑證外,並需提示與業務有關的證明

財政部1050901新聞稿
 
執行業務者列報旅費支出,除應檢具合法憑證外,並需提示與業務有關的證明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所以執行業務者列報旅費支出,除應檢具合法憑證供審查外,並需提示與業務有關的證明。而所謂與業務有關的證明,依同辦法第20條第1款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例如:出國開會或受訓者,應提出被邀請的資料;出國考察或接洽業務,應提出往來文件、計畫書及考察報告等資料) ,證明與執業有關,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營業人取得國外公司給付之仲介佣金,無零稅率之適用,仍應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得國外公司給付之仲介佣金,無零稅率之適用,仍應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國人投資不動產熱潮延燒至海外,投資標的遍布全球,交易規模擴大,搶食海外房產大餅的銷售業者也與日俱增,而從事海外不動產銷售仲介業務之營業人,其取得國外不動產公司給付之仲介佣金,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收入,無零稅率之適用。因此營業人經營國外不動產銷售仲介業務,應以其佣金收入為銷售額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從事海外不動產仲介業務,海外乙公司委託甲公司介紹客戶購買當地不動產、舉辦說明會並依其介紹不動產之買賣金額給付報酬。經查核發現甲公司僅申報向國內投資人收取之手續費及代管服務費收入,並依規定申報營業稅;另其向國外乙公司收取之仲介佣金,則未報繳營業稅亦漏未申報佣金收入,該局遂自設立登記以來,依其查得資料核認甲公司收取乙公司仲介佣金折合新臺幣計4,725萬元,核認漏報銷售額4,500萬元,逃漏營業稅額225萬元,除補徵營業稅及處罰鍰外,連同營利事業所得稅一併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