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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大額外銷損失應檢具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

財政部1051021新聞稿
銷損應檢外公檢驗機構出具之
著全球經濟國際國際貿易往已是企經營業經營銷業務免因海外客解除或買賣失或少收入或因違約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或因運輸途中區國稅局表示利事如果遇到此情形注意取得明文件而且失金在新臺幣90元以上者取得外公證機構檢驗機構出具之明文件以作報營利事所得稅認列之依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
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二、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三、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
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
又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90萬元以上者,尚應檢具經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以作為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認列之依據。
該局查核某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列報一筆外銷損失金額3百餘萬元,該公司雖已提供買賣契約書及銀行結匯證明,惟未能提示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而遭剔除該損失並補稅。

該局提醒各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要注意確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剔除補稅,若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免損及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