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免徵遺產稅或不計入遺產之土地為信託財產之信託利益,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財政部1020219新聞稿
以免徵遺產稅或不計入遺產之土地為信託財產之信託利益,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課徵遺產稅,並分別就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內容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之1規定計算遺產價值。如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該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為準。
該局指出,信託財產雖為免徵遺產稅或不計入遺產之土地(如公共設施保留地、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用地),惟被繼承人(受益人)所遺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而非「土地」。
該局查獲一案例:繼承人列報15筆地號土地為不計入遺產,經查該等土地係被繼承人於生前將土地辦理信託登記(自益信託),故分別按該等土地之公告現值核算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約1億元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繼承人主張系爭信託之土地全屬無償供公眾使用之道路用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規定,應不計入遺產課稅。惟因系爭土地係被繼承人享有全部信託利益權利之信託土地,其遺產標的為「權利」,與前揭不計入遺產標的為「土地」之情形不同,自無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之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在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被繼承人所遺之土地是否有辦理信託登記,若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被繼承人(受益人)死亡,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併入遺產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