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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外幣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認列

財政部1060109新聞稿
 
營利事業外幣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認列
因匯率變動產生的兌換虧損或收益,都必須在實際支付或收受貨款後,也就是兌換損益已實現,才能列報,否則,如只是因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就不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
南區國稅局表示,不少營利事業從國外進貨或外銷貨物時,常採外幣交易方式,隨著貨幣匯率變動,而產生兌換虧損或收益,特別是在匯率波動大的時期,兌換損益金額就越大;要特別注意的是兌換損益必須要「已實現」,也就是交易已付款或收款後才可列報。
 
該局最近查核轄內甲公司103年度營所稅申報案,當年度甲公司有應付外幣帳款300多萬美元,因匯率變動列報兌換虧損新臺幣280萬元。經國稅局進一步查核發現,甲公司截至103年底都尚未支付該筆貨款,雖然匯率變動,但是尚未辦理結匯匯付,兌換虧損「並未實現」,還不能列報兌換虧損,因此,甲公司須補繳營所稅47.6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從事國外進、銷貨貿易業務涉及外幣支付,必須依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入帳,後來因收、付帳款而產生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損失或收益,應列為當年度兌換虧損或兌換盈益,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