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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銷貨附贈物品列報廣告費應檢附證明文件

 財政部1060113新聞稿

加油站銷貨物品列報廣費應檢明文件
利事業為增加商品售量其中最常使用的促方式就是隨銷貨物品一方面可吸引消者前增加業績另一方面又可列報廣真可舉兩但仍需注意列報廣之相關規以免遭到剔除補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2款第8目規定,銷貨附贈物品,應於銷貨發票加蓋贈品贈訖戳記,並編製書有統一發票號碼、金額、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品支出日報表,憑以認定。至加油站業者銷貨附贈物品,得以促銷海報、促銷辦法及促銷相片等證明,及每日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起訖區間,彙總編製贈送物品名稱、數量、金額、經贈品發送人簽章之贈品支出日報表為憑據。
該局查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經營加油站A公司列報其他費用300萬餘元,其中衛生紙、面紙、洗衣精等物品金額合計數高達200萬餘元,有違常情,經研析結果,該等物品應為加油所附贈,屬廣告費性質,該局乃通知A公司提示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惟A公司僅提示促銷相片及海報,未能提示贈品支出日報表等資料,該等廣告費200萬餘元乃予剔除,核定A公司補稅34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