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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起境內個人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扣抵

財政部1060222新聞稿
104年度起境內個人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扣抵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04年度起我國兩稅合一制由“完全設算扣抵制”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制”亦即營利事業盈餘分配日為104年1月1日以後者,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計算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或社員)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可扣抵稅額時,為原可扣抵稅額之半數,以抵減個人綜合所得稅,但營利事業在分配股利或盈餘時,仍要按分配股利或盈餘淨額依稅法規定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金額,「全數」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

該局說明:發現有部分營利事業於申報「104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之分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欄位,誤以半數減除,造成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虛增,進而影響105年度期初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金額之正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