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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個人CFC制度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財政部1060510新聞稿
 
建立個人CFC制度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公布
總統今(10)日公布建立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該制度與營利事業CFC制度將同步實施,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財政部說明,建立反避稅制度是全球化趨勢,我國前已增訂公布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為避免營利事業CFC制度實施後,衍生以個人名義設立CFC方式規避適用之弊端,爰參酌營利事業CFC制度及美、日、韓等國家立法例,建立個人CFC制度,俾與國際稅制接軌,同時建置更周延之反避稅制度,維護租稅公平及國家稅收,重點說明如下: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設立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外國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於該CFC個人股東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10%以上之情形,該個人股東應適用CFC課稅規定。
二、個人CFC制度有關CFC定義、當年度盈餘計算、虧損扣抵及避免重複課稅等規定,均比照營利事業CFC制度規範;另有關關係人及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營利所得之計算、虧損扣抵、國外稅額扣抵之範圍與相關計算方法、應提示文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財政部定之。
三、適用個人CFC規定之居住者,應就CFC當年度盈餘計算營利所得,併同當年度海外所得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如海外所得加計CFC營利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表示,個人CFC制度與營利事業CFC制度將視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之執行情形,及國際間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之狀況,並完成相關子法規之規劃及落實宣導後實施。該部將儘速訂定相關子法規,以提供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並使納稅義務人可充分瞭解新制規定,維護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