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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明明贈與財產免課稅,事後卻反而被課了遺產稅,這是怎麼回事呢?

財政部1061031新聞稿
夫妻間明明贈與財產免課稅,事後卻反而被課了遺產稅,這是怎麼回事呢?
張先生於死亡前2年內,已將名下的不動產全數贈與其配偶,自己只留下部分的股票,沒想到張先生往生後竟被國稅局補徵鉅額遺產稅,張太太提出嚴重抗議,並質疑稅法上夫妻間贈與財產免課稅規定是玩假的。對此,北區國稅局特別提出了澄清和說明。
該局表示,張太太的觀念其實只對了一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確實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不過這是針對夫妻間財產移轉要不要課贈與稅的規定。但是同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同時也清楚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換句話說,如果當初張先生贈與張太太的時點,距離張先生死亡時已經超過2年的話,所贈與的財產就沒有須合併到遺產總額計算課稅的問題。至於像陳先生這樣,屬於在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的情形,要不要課遺產稅,仍然要看合併之後的遺產總額,在減除免稅額、扣除額等項目後,遺產淨額是不是還須課稅而定。北區國稅局也指出,像張太太這樣誤以為夫妻間完全沒有課稅問題的民眾,其實不算少數。

該局更進一步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有關被繼承人生前2年內的贈與財產須合併計入遺產總額計算課稅的規定,目的主要是為了要防止被繼承人在生前,透過贈與行為把財產析分出去,藉由降低遺產稅稅基來規避遺產稅。而且該法條所規範的受贈對象,不是只有被繼承人之配偶而已,還包括被繼承人生前2年內贈與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以及這些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例如孫子、媳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