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的營業費用應核實認定
財政部1070111新聞稿
營利事業的營業費用應核實認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之規定,營利事業應保有足以正確計算其銷售額及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是國稅局在調查所得時,營利事業應提示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供核,以確實計算所得額。
國稅局調查時,若營利事業無法提示詳實之成本帳證資料供核,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營業成本應按部頒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算,即一般所稱之「成本逕決」,至於營業費用部分,則由國稅局依帳證按查得資料核實認定;若營利事業同時無法提示成本及費用帳證,國稅局將依部頒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算營業淨利。營利事業如僅未提示營業費用相關帳簿憑證,並不能要求國稅局逕依部頒各業別「費用率」核認營業費用,只能依查得資料核實認定。
該局舉列說明如下(附表):(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25%;「淨利率15%」)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注意,為維護自身權益,應依規定設置帳簿並詳實記錄及妥善保存憑證,切勿因誤解法令而故意不提示成本或營業費用帳證資料,而使營利事業所得額核定過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