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股利或盈餘合併計稅,可抵減稅額可全額抵減或退稅
財政部1070821新聞稿
採股利或盈餘合併計稅,可抵減稅額可全額抵減或退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自今(107)年1月1日起民眾獲配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計稅方式可按下列2種擇優適用:方式一:股利或盈餘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的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當年度應納稅額,而每一申報戶可抵減稅額以新臺幣8萬元為限。方式二: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單一稅率28%分開計算稅額,再與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合併報繳,不適用可抵減稅額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在明年5月申報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民眾若採合併計稅按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稅額以8萬元為限,若可抵減稅額大於應納稅額,還可申請退稅。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7年獲配股利10萬元,選擇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經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後的綜合所得淨額4萬元,計算出應納稅額2,000元,可抵減稅額8,500元(10萬元×8.5%),則可申請退還稅額6,500元。
該局提醒,今年起股利及盈餘所得課稅改採二擇一制度,可擇優適用,民眾可先行試算,若獲配股利及盈餘所得全年在新臺幣94萬元以下者可選擇合併計稅,在一申報戶上限8萬元內,可全額享有抵減稅額,若可抵減稅額大於應納稅額,甚至還可以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