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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每年贈與稅免稅額不能合併計算

A家庭中的陳爸爸、陳媽媽各自從自己的銀行帳戶匯款220萬元至兒子的銀行帳戶,陳子即擁有440萬元之受贈財產;B家庭則是由張爸爸的銀行帳戶直接匯款 440萬元給兒子,未從張媽媽銀行帳戶中匯款,張子亦即擁冇440萬元之受贈財產,那麼,哪個家庭會被課徵到贈與稅,哪個家庭又是成功的使用免稅額而不需 繳稅呢?

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贈與稅 免稅額度220萬元,是指「贈與人」1年之內贈送出去的金額,不論贈與對象及贈與次數的多寡,前揭案例中,A家庭不用繳納贈與稅,因該家庭中的2位贈與人 陳爸爸及陳媽媽各自的贈與金額皆未超過220萬元的免稅額度,所以没有課徵贈與稅的問題,另B家庭則需繳納22萬元的贈與稅款,因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9條 規定略以:「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22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課徵百分之十…」,因此計算公式為:贈與淨額×稅率=應納稅額; 即(440萬元-220萬元)*10%=22萬元,因為B家庭中的張爸爸,直接從自己的帳戶匯款440萬元到兒子的帳戶,等於是他1個人贈與兒子440萬 元,僅能扣除1人的免稅額,超出可享有的220萬元免稅額度,自然得支付1筆不少的稅負了,雖然張爸爸主張該440萬元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因僅由夫妻中 一方匯款至子女帳戶,是僅能扣除1人的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