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賠償款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1080211新聞稿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賠償款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據此,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收入,如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換言之,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收入,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產生,自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汽車租賃業,出租汽車予乙公司,乙公司不慎發生交通事故須賠償甲公司維修費用30,000元,甲公司因出租汽車衍生收得之賠償款30,000元係屬銷售勞務所收取之代價,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甲公司出租之車輛因瑕疵故障致乙公司使用途中拋錨產生不便,甲公司依約應給付乙公司賠償款5,000元,該賠償款即非屬乙公司銷售勞務所收取之代價,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可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甲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