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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應付未付款項逾請求權時效未給付,應轉列其他收入

財政部1090113新聞稿
 
營利事業應付未付款項逾請求權時效未給付,應轉列其他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民法第125條至第127條規定,請求權依性質不同而有2年、5年、15年等的消滅時效,如為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的代價,其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營利事業進貨的應付帳款,如銷售者逾2年均未行使請求權,該應付帳款的請求權依民法第127條規定,即已消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倘有特殊情形(如請求權時效中斷),致帳載債務之請求權可行使之日未逾時效,營利事業可依實際狀況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該局查核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之應付帳款中有1104年度進貨截至106年底仍未給付,依前揭規定,該筆應付帳款之請求權已逾2年請求權時效,亦無其他特殊情形得延長請求權時效,其請求權時效已消滅,應於106年度轉列其他收入,經予調整增列其他收入。以後年度如有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