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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舉辦尾牙活動取得的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營業稅

財政部1091127新聞稿
 
營業人舉辦尾牙活動取得的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舉辦尾牙活動取得的相關餐費、場地租金、藝人表演的主持費、表演費及提供獎品摸彩等進項憑證,係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自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舉辦尾牙活動所購買的抽獎獎品,購入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贈送員工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惟如營業人係將購買供銷售的貨物轉作為抽獎獎品,且其已將購買貨物所支付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於轉送員工時,即應按營業稅法第3條視為銷售貨物的規定,以營業人本人為買受人,依市場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另贈送給員工的貨物是屬於營業人自行產製或進口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