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學校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裁罰倍數已修正調降為0.2倍

2013/06/19 16:38:41

 財政部1020618新聞稿

 
機關、團體、學校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裁罰倍數已修正調降為0.2倍
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02年5月16日發布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修正機關、團體、學校給付各類所得時,其扣繳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惟已於稽徵機關責令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並按實補報扣繳憑單,經查非屬故意違反扣繳義務,且於查獲之日前5年內未曾查獲有相同違章情節者,裁罰倍數由原按應扣未扣或短扣稅額裁處0.3倍至0.8倍罰鍰,修正調降為處0.2倍罰鍰。
該局指出,因機關、團體或學校責應扣繳單位主管屬受僱者身分,通常係自僱傭單位取得有限金額的勞務對價,考量此類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所須負擔法律效果與其承擔能力衡平性,故修正降低此類扣繳義務人之裁罰倍數。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A君為某機關之扣繳義務人,該機關於101年10月1日給付房東租金800,000元,應扣繳稅款80,000元,因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及繳納扣繳稅款,經所轄稽徵機關責令限期補繳應扣未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假設A君已依限補繳扣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非屬故意違反扣繳義務,且查獲之日前5年內未曾有相同違章紀錄,依本次修正後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應處0.2倍罰鍰計16,000元,較修正前處0.3倍罰鍰計24,000元,罰鍰減少8,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開裁罰倍數之修正,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4項規定,對於修正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均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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