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19 10:35:22
財政部1020814新聞稿
財政部訂定各地區國稅局受理旅行業營業人取得購物佣金收入申請退還溢繳營業稅作業要點財政部表示,為劃一稽徵機關受理旅行業營業人取得購物佣金收入申請退還溢繳營業稅之處理原則,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旅行業營業人取得購物佣金收入申請退還溢繳營業稅作業要點」,以利徵納雙方依循。
財政部說明,配合交通部101年9月5日交路(一)字第10182003321號令修正發布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2條,刪除「旅行業不得以購物佣金或促銷行程以外之活動所得彌補團費」規定,並考量旅行業營業人於行程中安排以購物或促銷行程以外自費活動,以賺取佣金或所得收入彌補團費之一般商業習慣,該部於102年5月28日以台財稅字第10100702020號令核釋,旅行業營業人辦理國外及大陸、港澳地區旅行團收取之團費收入,如有不敷食宿、交通等代收轉付款項情形,而以向購物店收取之佣金收入彌補同團團費者,得於購物佣金收入依法報繳營業稅完竣後,檢附報繳、代收轉付款項憑證等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專案退還購物佣金收入之溢繳營業稅,但其退稅金額以同團向購物店收取佣金收入所報繳之銷項稅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