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25 09:18:34
財政部1021115新聞稿
營利事業商品或原物料報廢,如何向稽徵機關申請報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如總公司與工廠或分支機構分屬不同縣市,工廠或分支機構可就近申請所在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商品或原物料報廢,向稽徵機關申請報備,可透過網路、傳真或郵寄方式辦理,相關表單及填寫範例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下載運用,申辦方式如下:
一、線上申請:進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點選稅務線上申辦,選擇營利事業所得稅項下「15申請固定資產、設備、原物料或商品、在製品(含生鮮農、魚類產品)報廢之報備」,填寫電子表單後傳送。
二、書面申請:進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點選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選擇營利事業所得稅項下「24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wrod、excel、pdf格式),下載表單填妥後以傳真或郵寄所在地分局或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