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網到不是台灣業者的淘寶網站購買公司樣品應取得之憑證

2014/08/05 09:26:06

 財政部1030731新聞稿

上網到不是台灣業者的淘寶網站購買公司樣品應取得之憑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年來使用網際網路購物已相當盛行,因此公司上網到不是台灣業者的網站購買樣品,委託國內生產廠商製造再行外銷之情形相當普遍,該局特別說明公司透過網際網路自非台灣業者(例如:淘寶網)購買貨物,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45條規定,取得公司線上購買貨物之訂購單、送貨憑證、支付款證明文件、申報進口之報單及營業稅、關稅稅費繳納證明文件等作為入帳的進項憑證。
該局進一步表示,公司購買供生產之樣品,其耐用年限不及2年,或耐用年限超過2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8萬元者,得依查核準則第77條之1規定,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如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且金額超過新臺幣8萬元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俟樣品報廢時再以損費列支。
開始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