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29 21:31:49
財政部1030919新聞稿
同業間借出入原料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
為產製供銷售之貨物,庫存原料不足,無法及時採購,為趕工出貨,向同業間借用原料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同業間借用原料,出借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課徵營業稅。因此,林先生所經營商號向同業間借用原料,出借人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還料時,借用人也應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同業間借用原料,出借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課徵營業稅。因此,林先生所經營商號向同業間借用原料,出借人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還料時,借用人也應開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