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應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並將銷售額申報於開立當期

2014/10/20 20:23:00
財政部1031001新聞稿
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應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並將銷售額申報於開立當期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如因當期統一發票用罄而須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應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並應將銷售額申報於開立當期,以免違反稅法規定。
該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另按財政部80年8月3日台財稅第800274079號函釋規定:「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期之統一發票,如經查明係由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業已用罄並無其他不法情事者,除通知該營業人嗣後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事先申請核准外,可免援引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移罰。」依前開規定,提前使用次期發票如經事先申請核准且無不法情事者,固可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惟提前使用次期發票開立之銷售額仍應併入開立當期報繳營業稅。

該所特別提醒,如因當期發票用罄而須提前使用次期發票,應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並應將銷售額申報於開立當期,以免違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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