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29 14:30:36
財政部1031028新聞稿
服務單位給付之健康檢查費用應視為薪資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薪資所得乃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內容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及各種補助費。因此,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立法委員等各級民意代表依規定由各該民意機構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及全民健康保險以外之人身保險費,皆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之薪資所得,辦理扣繳。
該局進一步說明,雇主補助員工健康檢查費及僱用勞工時對於勞工應實施之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應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但雇主對在職勞工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原勞工安全衛生法)暨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定範圍內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所負擔之健康檢查費,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
該局提醒,雇主若於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以外另外增加健康檢查次數及項目負擔,仍屬員工健康檢查之補助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