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資金供子女繳納貸款,涉及贈與

2015/03/03 22:49:13
財政部1040210新聞稿
 
提供資金供子女繳納貸款,涉及贈與
甲君電詢南區國稅局,若逐年以免稅額度贈與現金,供子女支付購屋頭期款,嗣後再提供現金供子女償還貸款本息,是否即符合以子女名義貸款要件,無需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特別舉近日查核案例說明,乙君年紀尚輕於99年間購入不動產,價款約3,000餘萬元,除頭期款1,000萬元係其父逐年分次贈與累積存款外,餘則以貸款2,000萬元支應,惟短短4年內貸款即全數償還完畢,追查其還款資金來源,均係數萬或數十萬元不等之現金存入,與資力顯不相當。案經乙君之父說明,該筆貸款原係由乙君自行繳納,惟因入不敷出,乃於99至102年間陸續給予現金合計約1,800萬元供其繳納本息,因誤以為貸款人是乙君,國稅局不會查核,才未主動申報,案經核課贈與稅90餘萬元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加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依遺產及贈與法第2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每年有220萬元之免稅額,民眾可以利用此免稅額度,分年贈與子女,累積子女之資力,供子女運用,惟如贈與金額超過免稅額時,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主動申報,切勿因疏忽未申報,遭受處罰。 

開始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