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有特殊原因於遺產稅繳清前,部分土地須先移轉者,得提供納稅保證,經核准後發給同意移轉證明書

2015/04/27 17:29:51

 財政部1040414新聞稿

納稅人有特殊原因於遺產稅繳清前部分土地先移得提供納稅核准後發給同意移轉證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因遺產稅稅額較鉅,無法立即繳清全部稅款,又急需辦理繼承遺產之產權移轉(如出售不動產等)時,可向稽徵機關提出確切納稅保證,申請核發先行移轉財產之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以利辦理產權移轉事宜。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繳清應納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主管稽徵機關應發給稅款繳清證明書;其經核定無應納稅款者,應發給核定免稅證明書;其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得提出確切納稅保證,申請該管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於遺產稅繳清前,如有辦理產權移轉之需要,可依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提供相當於擔保稅款之黃金、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公債及銀行定存單等,並依財政部84年12月20日台財稅第841663500號函釋規定,該擔保品之價值加計遺產總額中其他無需先行移轉之財產價值,如不小於全部遺產總額,且經稅捐稽徵機關查證屬實,確認對核定之遺產稅款徵起無影響時,即可核發先行移轉財產之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之遺產稅應納稅款為2,000萬元,繼承人在未繳清遺產稅前,欲先行移轉遺產中之土地,如該土地核定價值為1,000萬元,則繼承人需提供1,000萬元之擔保品後,方可申請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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