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15 23:01:44
財政部1040512新聞稿
哪些申報戶應申報證券交易所得?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自102年1月1日起恢復課稅,102年至106年採核實課稅單軌制,課稅方式為分開計稅、合併報繳,稅率為15%。所以,民眾103年度買賣股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交易時成交金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並填寫「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申報表」,併同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一)當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者。
(二)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
(三)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即IPO股票)。但排除下列情形:
(一)當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者。
(二)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
(三)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即IPO股票)。但排除下列情形:
- 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的股票。
- 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當年度出售股票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分別核實計算的證券交易所得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其個別計算損益後,按15%的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合併報繳,並檢附以下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一、經由證券經紀商出售的證券,為買賣報告書、對帳單或其他足資 證明買賣價格的文件。
二、非經由證券經紀商出售的證券,為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收付款紀錄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的文件。
一、經由證券經紀商出售的證券,為買賣報告書、對帳單或其他足資 證明買賣價格的文件。
二、非經由證券經紀商出售的證券,為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收付款紀錄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的文件。
國稅局舉例如下,陳先生於103年8月11日出售A公司興櫃股票5萬股,又於103年8月20日出售B公司興櫃股票6萬股;另配偶張小姐於103年9月3日出售C公司興櫃股票5萬股,又於103年9月10日出售D公司興櫃股票4萬股,陳先生與其配偶張小姐103年出售興櫃股票的交易所得應如何課稅?
該局說明,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應核實課稅者,係以「個人」為計算單位,同一申報戶內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的數量應分別計算。陳先生103年度出售興櫃股票合計在11萬股,屬應核實課稅範圍,所出售11萬股的交易所得應全部核實課稅。至於張小姐因103年度出售興櫃股票合計未達10萬股,所出售9萬股的交易所得為0元,因此陳先生在今年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填寫「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申報表」併同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