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向個人租地建屋,將建物所有權登記為出租人所有,應如何辦理扣繳申報?

2015/08/31 15:10:07
營利事業向個人租地建屋,將建物所有權登記為出租人所有,應如何辦理扣繳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向個人租地建屋,將建物所有權登記為出租人所有,並約定租賃期間由承租人使用該房屋,營利事業代付建造房屋之工程款,於給付時免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所得稅,但應依建物之營建總成本,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出租人各年度的租賃收入,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至於營利事業另給付租金與出租人部分,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扣繳10%所得稅款。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乙君租地建屋,並將房屋登記為乙君所有,興建房屋總成本1千萬元,約定租期20年,甲公司每月另需給付租金5萬元,則甲公司每月給付現金5萬元時,應扣繳10%所得稅款5,000元,建屋成本1千萬元則按租賃期間20年平均計算乙君每年租賃收入50萬元,於隔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給付總額110萬元(5萬元×12+50萬元),扣繳稅額6萬元(5,000元x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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