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11 22:17:51
財政部1041005新聞稿
扣繳義務人辦理自動補繳稅款相關事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扣繳單位電話詢問繳款書上「扣繳單位自動補扣繳蓋章欄位」是否加蓋公司大小章即可免繳納滯納金及利息。
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未依各類所得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即全額給付所得人時,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扣並繳納稅款者,方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加徵滯納金,惟仍應自該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並指出,如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已依各類所得之扣繳率扣取稅款,而未依規定期限向公庫繳納稅款者,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自動補繳,係屬遲延繳納,並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適用,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
該局並籲請扣繳單位注意,確屬自動補扣繳案件者,於填寫國稅局提供之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時,方應於繳款書上「扣繳單位自動補扣繳蓋章欄」蓋公司大小章;如係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列印繳款書者,應於產出繳款書前勾選自動補扣繳欄位,並於列印後於該欄位加蓋公司大小章,避免代收稅款銀行加徵滯納金後發生爭議。